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的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调动教师投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培育教学成果,保证改革与建设成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 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二条教改立项须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边建设。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有突出的创新意识和较大的改革力度。
3. 符合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4. 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的研究方案设计、合理的进度安排、具体可测的预期成果和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三条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般项目基本条件:
1.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一定的前瞻性。
2.具有厚实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具有创新意识。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有明确的预期成果。
4.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
5.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在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有保证。
6.申报主持人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
7.项目验收时应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以上。
重点项目除一般项目标准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五点要求:
1.前瞻性:对我国及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明确的认识,着力研究当前及新时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先进性:课题研究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其总体研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创新性:理论研究有突破,实践探索有新招,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4.申报主持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
5.项目验收时应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以上。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级。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为2年,一般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学校每年5月根据总体改革与发展目标公布校级教学研究课题指南,通知项目数额,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项目申报,6月中旬组织评审。已经列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等有关方面立项课题的不再重复申报。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未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申报者作为项目主持人限申报1项,参加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选题申报工作,并由项目申请人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申请人所在的院(系)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 审
第七条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评审意见填写上报 《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不得少于申报表中所列的改革与建设目标。
第九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项目任务书(含经费详细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开始正式实施。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教改项目资助1万元,一般教改项目资助0.5万元。对于获国家和省(部)教育教学改革计划立项的项目,学校将按上级拨款经费的相同额度给予配套。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般按启动、中期和结题三个阶段分2~3次划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即可下达第一期启动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的40%。对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进行满一年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院系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划拨第二期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的40%;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停拨第二期的经费。经费尾款均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与专著发表(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的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原则上不准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项目经费应及时使用在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中,教务处将会同财务部门在项目验收半年后清帐,未使用的经费将回收。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对教学研究项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时提交《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第十九条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在研期间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可对项目负责人做相应调整,调整后,原项目负责人可作为主要成员或项目组顾问参加项目研究并指导项目组工作。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教师,离任前应写项目阶段总结、项目组各成员工作情况、项目组成员变更及经费使用报告各一式二份,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学院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所有材料归档、保存,做为项目完成后验收、获奖排序时的依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项目研究时限的1倍。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凡接受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会由教务处主持,或由教务处委托项目所在院(系)主持。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1. 完成《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 提交《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同时提供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重点项目2篇或以上,一般项目1篇或1篇以上)。
3. 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
4. 项目所在单位主管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查相关材料,在《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中填写院(系)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验收组专家名单及验收时间。
5. 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专家人选由项目所在院(系)提出建议名单,由教务处核定。
6. 验收会召开前一周内,项目组须向教务处提交《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及《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由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南京邮电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整改计划表》,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材料等)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五条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七条参与教改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先、评定职称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科研项目教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教改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对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励。
第二十八条学校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优秀教学成果评奖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