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者:李宏伟发布时间:2016-02-06浏览次数:110

南京邮电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学院及联系企业、校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经管院在校的普通本科、研究生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院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资助优先顺序依次为:(1)孤儿;(2)烈士子女(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3)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4)重病户(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5)低保户;(6)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7) 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8)低收入(指其他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就学基本费用的情况)。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学院将根据当年企业资助、校友赞助及教工捐款的金额分配资助名额及资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院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以通知要求为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年级提出申请,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并按照学院确定的名额指标进行推荐。年级推荐名单公示2天,如无异议,将申请材料提交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小组审核后,将全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3天,如无异议,确定名单。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学院助学金;

第十一条  年级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奖助金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通过学校财务处将助学金以统一打入银行卡方式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