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生养成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学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名称、等级、金额和比例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四类。
(2)等级、金额和比例
名 称 | 金额(元) | 比例(%) |
一等奖学金 | 1000 | 3 |
二等奖学金 | 700 | 10 |
三等奖学金 | 400 | 15 |
单项奖学金 | 100~300 | 20 |
二、条件
一、二、三等奖学金
1.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德育考评为优,同时体育课成绩为及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
2.参评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本专业前4%;参评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专业前15%;参评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智育测评分排名必须列本专业前30%。
单项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在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设立单科学习成绩优秀奖、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优秀奖、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等单项奖,各单项奖获得者需各方面表现较好。
(一)单科学习成绩优秀奖(与综合奖可兼得)
1.获国家级计算机高级程序员和系统分析员证书者,奖励金额分别为200和300元。
2.参加大学英浯CET—6国家考试成绩优秀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3.凡在学校级以上(包括学校)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作品者,奖励金额为200元。
(二)学习进步奖(与综合奖不可兼得)
学习成绩进步名次在本专业排名提高的幅度达20%以上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三)社会实践优秀奖(与综合奖可兼得)
受到省级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及社会实践论文在省级组织评选中获奖者,奖励金额为100元。
(四)社会工作优秀奖(与综合奖不可兼得)
在社会工作中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办事认真,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以身作则,富有成效,得到多数同学好评。(班级、年级由辅导员审定;院(系)学生会、分团委由分团委书记审定;校学生会由校团委审定)。奖励金额为300元。
(五)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与综合奖可兼得)
1.在市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书法、摄影、业余文艺创作、演讲、辩论等)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者,奖励金额为100-300元。
2.在校运动会中破校纪录和在高校运动会中取得奖牌者,奖励金额为100-300元。
(六)精神文明奖(与综合奖可兼得)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如在校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能长年累月坚持学雷锋;能见义勇为、维护校内外治安、在救人救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抗灾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奖励金额为200元。
(七)其他
1.被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长,奖励金额为100元(与综合奖可兼得)。
2.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奖励 (与综合奖可兼得) 。
以上各类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及企业奖学金兼评不兼得,实行就高原则。
三、评选办法
(1)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产生均由学生提出申请,由班级、年级考评小组、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德育考评、智育测评和能力测评成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并张榜公布,院(系)研究审核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批准。
(2)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在新学年开始后,按上述评选程序进行,在十月底结束。
(3)班级成立考评小组,由学生代表(含宿舍长代表)、干部代表及党员代表(7-9人)组成。
四、附则
(1)凡评选当年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2)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违反校纪校规、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等,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停止发放奖学金。
(3)奖学金是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的必要补充,不得用于请客,一经发现追回所得奖学金。
(4)本办法中奖学金金额和比例从2002年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